案例一: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亮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机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污水处理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水电暖、管道的安装及维修;建筑劳务分包。
该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673.62万元,利润总额75.71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93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1.6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1.64万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22.9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0万元,该企业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786.56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37人。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所属行业属于建筑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行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该企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91.64万元,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786.56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37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91.64×12.5%×20%=2.29万元。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2.91万元(91.64×25%),减免所得税额20.62万元(22.91-2.29)。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案例二:物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某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地址为山西省综改区,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小区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废品回收;房屋小型修缮;广告业务;日用品、水暖器材、五金工具的销售。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2021年度,我们辅导该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上年度增值税销售额1,244.76万元,其中,物业管理服务销售额1,088.61元,剩余为建筑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销售额比重87.46%,超过50%,2021年度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比例为10%;
2.2021年度,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等,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2.19万元,计提加计抵减额5.22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2.19万元×10%=5.22万元);
3.企业当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4.21万元,调减加计抵减额0.42万元(4.21万元×10%);
4.计算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00+5.22-0.42=4.8万元;
5.当年应纳税额为24.49万元(当年销项税额72.47万元-进项税额52.1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4.21万元-年初留抵税额为0万元),抵减税额4.8万元,实际应纳增值税额19.69万元(24.49万元-4.8万元),实际享受税收优惠4.8万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本案例由山西兆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点击“简介”查看公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