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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集

来源: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案例一:切实保障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输送带维修材料与设备、耐磨复合材料、粘接密封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机械设备维修(特种设备除外);工业胶粘剂、密封胶、清洗剂、机电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44.13万元,从业人数24人,应纳税所得额83.23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13,295.84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44.13万元,从业人数24人,应纳税所得额83.23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32,268.28 ×12.5%)×20%=20,806.71元。

3.该公司202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806.71元。

4.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0,806.71-13,295.84=7,510.87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案例二:研发费用加计扣优惠要应享尽享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输送带维修材料与设备、耐磨复合材料、粘接密封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机械设备维修(特种设备除外);工业胶粘剂、密封胶、清洗剂、机电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44.13万元,从业人数24人,应纳税所得额83.23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13,295.84元。企业账面归集研发费用2,428,949.19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公司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账面归集研发费用2,428,949.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2.该公司2021年度账载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为2,428,949.19元。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1,730,473.19元,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以上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75%。2021年度当期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297,854.89元(其计算过程为1,730,473.19×75%)。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额为(其计算过程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为2,130,123.17,应纳税额为1,000,000.00×25%×20%+1,130,123.17×50%×20%=138,012.32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为832,268.28元,应纳税额为832,268.28×25%×20%=20,806.71元,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为138,012.32-20,806.71=117,205.61元。

3.该公司202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806.71元。

4.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0,806.71-13,295.84=7,510.87元。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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