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煤炭企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某煤炭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地址为山西省临汾市,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综合利用;煤炭销售;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机电设备租赁与修理;矿用材料及配件、电器设备、煤专设备及配件销售。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2.该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健全,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的规定。
3.2021年度该企业实施了2项研究开发项目,研发费用账面发生额为757.32万元,全部为费用化支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且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的研发活动负面清单。该企业2021年度实施的2项研发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2021年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750.30万元,全部为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金额为562.73万元(750.30×75%)。
5.该公司于2022年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税率25%,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减少实际应纳税额140.68万元(562.73×25%)。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案例二:信息科技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某信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经营范围: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该企业2020年度增值税销售额9,298.66元,其中,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6,677.07元,属于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71.81%,超过50%,2021年度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如下:
1.2021年度,该企业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52.01万元,当年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352.01万元×10%=135.20万元;
2.企业发生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进项税额转出14.09万元,当年调减加计抵减额=14.09万元×10%=1.41万元;
3.企业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35.20-1.41=133.79万元;
4.当年销项税额1,540.95万元,进项税额1,352.01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4.09万元,应纳税额为203.03万元(年初留抵税额为0),实际抵减税额133.79万元,实际应纳税额69.24万元(203.03-133.79)。实际享受税收优惠133.79万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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