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
帮助企业享红利渡难关
由于疫情持续影响以及国际经济环境不利变化,我国经济面临发展态势收缩、供需矛盾突出、各行业群体经济预期降低、消费需求降低等多重不利因素,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通过减税降费,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山西中邦睿达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各项工作部署安排,助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为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案例一: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热电有限公司为当地大型发电企业,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供热、供配电、供应蒸汽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销售粉煤灰、石膏等业务。
二、享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情况
该热电有限公司为新投资建设的2*350MW热电联产企业,投资规模20亿,目前仍处于基建过程中。企业基建及购入设备存在大量留抵税额。截止2022年5月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达15,717.17万元。因基建持续投入,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已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15,717.17万元,极大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情况,为企业的顺利投产运营提供重要的支持。
三、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该发电公司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中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可以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案例二: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主要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二、享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情况
由于城市规模扩张,该燃气公司近年管网固定资产投资大,导致存在大量留抵税额,为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于2022年申请并享受了增值税的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3亿元,缓解了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
三、具体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该燃气公司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中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可以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案例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组织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园林绿化、清洗服务、停车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家庭服务、家电维修、酒店管理、餐饮服务(此项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等。
二、享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情况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4,727,331.26元,利润总额987,067.16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03,320.4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090,387.65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7,167.25元,应纳税所得额1,013,220.40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253,305.10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23,656.00元,本年应补所得税额229,649.10元。
由于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498.55万元,从业人数63人,应纳税所得额101.32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故2021年度可减免所得税额226,983.06元,应纳税额26,322.04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23,656.00元,本年应补所得税额2,666.04元。
三、具体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包含:住宿、餐饮服务、饮料、烟酒、副食品、KTV、游泳、健身、棋牌、停车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等。
二、享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情况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724.60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108.69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0.00元,实际抵减税额0.00;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5,764.05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3,864.61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0.00元,实际抵减税额0.00;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23,046.59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48,456.99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0.00元,实际抵减税额0.00;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132,048.36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9,807.25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0.00元,实际抵减税额0.00;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21,046.59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8,156.99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 341,812.29元,实际抵减税额99,394.53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59,717.95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38,957.69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 240,483.01元,实际抵减税额46,842.59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12,283.96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46,842.59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 262,189.28元,实际抵减税额46,842.59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29,252.71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49,387.91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88,771.16元,实际抵减税额49,387.91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20,971.46 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48,145.72 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180,655.30元,实际抵减税额48,145.72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可抵扣进项税额571,557.24 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85,733.59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138,599.77元,实际抵减税额85,733.59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72,014.39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40,802.16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 123,554.85元,实际抵减税额40,802.16元;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14,807.89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47,221.18元;当月实际产生增值税额346,632.97元,实际抵减税额47,221.18元;
以上合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453,485.37元。
三、具体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符合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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