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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集

来源: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企业如何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一)

一、企业基本情况

忻州市某某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经营范围:金属镁、镁合金产品;金属锶和其它碱土金属及合金的生产与销售;铝合金的生产和销售;以上产品设备和辅料的制造和销售。白云石销售;镁、铝合金压铸件的生产与销售;上述产品的出口业务、相关商品的进口业务及国内批发,镁渣销售。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85,872.89万元,从业人数857人,应纳税所得额19,423.61万元,按15%优惠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913.54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2,645.52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268.02万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实施5项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研究开发费用账面金额为5,868.85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该公司2021年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 3,362.74万元,加计扣除金额3,362.74万元(3,362.74×100%)。

3.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度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加计扣除节税金额为504.41万元(3,362.74×15%)。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企业如何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二)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太原市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城市规划编制;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服务:不动产测绘;水利凿井;水资源论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依资质证);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人工地基检测;综合勘察研究;建筑材料、勘察设备与配件的销售;机具加工;水土化验;普察物探、理化洗井及技术咨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737.31万元,从业人数429人,应纳税所得额493.61万元,按25%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23.4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114.48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8.92万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实施18项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研究开发费用账面金额为1,671.92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2021年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 1,302.24万元,加计扣除金额976.68万元(1,302.24×75%)。

3.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25%税率,加计扣除节税金额为244.17万元(976.68×25%)。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企业如何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三)

一、企业基本情况

长治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化工,经营范围:戊烷、己烷、庚烷、辛烷、烯烃、环烷烃、轻质煤焦油、蒽油、稳定轻烃、石油醚的销售(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为准);白油、异构烷烃、费托合成烷烃、聚α烯烃、润滑油基础油、粘度指数改进剂的生产经营;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各类商品货物进出口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兴奋剂、国家专项审批项目以及国家限定和禁止经营的品种除外)、桶装润滑油、工矿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50,229.04万元,从业人数204人,应纳税所得额0.00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0.00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0.00万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实施2项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研究开发费用账面金额为886.91万元(其中费用化157.63万元、资本化729.28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该公司2021年度未形成无形资产,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 103.39万元,加计扣除金额103.39万元(103.39×100%)。

3.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523.68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2,523.68万元,属于加计扣除部分的亏损金额为103.39万元。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企业如何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四)

一、企业基本情况

长治市某某光伏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58,177.69万元,从业人数363人,应纳税所得额0.00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0.00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0.00万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实施10项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研究开发费用账面金额为2,173.58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该公司2021年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2,137.56万元,加计扣除金额2,137.56万元(2,137.56×100%)。

3.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932.49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932.49万元,属于加计扣除部分的亏损金额为2,137.56万元。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本案例由山西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点击“简介”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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