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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协发[2024]3号关于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
各税务师事务所: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提高社会知名度,结合我省税务师行业发展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向省税协反映。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提高社会知名度,结合我省税务师行业发展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向省税协反映。
晋税协发[2024]2号关于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202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自律检查工作情况公告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晋税协发[2024]2号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202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自律检查工作情况公告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22年度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的公示
按照中税协《关于做好2023年度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23〕3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晋税协发〔2023〕16号)相关文件精神,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展了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对全省2022年度自愿申报等级认定和2021年度已认定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和复核。经审议,现将拟认定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示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税务师行业年度自律检查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中税协发[2023]23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晋税协发[2023]11号)相关文件精神,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开展了全省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现将自律检查结果公告如下(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按照中税协《关于做好2023年度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23〕3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晋税协发〔2023〕16号)相关文件精神,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展了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对全省2022年度自愿申报等级认定和2021年度已认定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和复核。经审议,现将拟认定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如下(不包含由中税协认定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授牌分支机构):
关于山西中百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政登记基本情况的公示
关于山西中百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政登记基本情况的公示 来源: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我中心受理了山西中百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行政登记的资料,现将该所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山西中百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吉倩倩 税务师 31120221114002249400(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以上情况,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上述公示存在不实情况,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反馈。联系人:李勇 联系电话:0351-2553127。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9日
转发中税协《关于参加全国税务系统首次税收文物普查的通知》
转发中税协《关于参加全国税务系统首次税收文物普查的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中税协秘发〔2024〕13号 关于参加全国税务系统首次税收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好税收文物普查工作的部署安排,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收集好、管理好、利用好税收文物史料,推进税务师行业文化建设,中税协决定组织税务师行业参加全国税务系统首次税收文物普查工作,同时对税务师行业文物进行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从传承文化根脉、弘扬民族之魂的高度出发,强调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税收文物是记录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历史、科研和艺术价值。在全系统开展税收文物普查,有利于对税收文物资源进行系统化管理、规范化保护、整合性利用,充分发挥其传播税收文化、加强税收普法、深化税史研究等重要作用;有利于深化税收文化建设,提升税收文化软实力,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提供文化阵地;有利于从税收的独特角度,更好地记录考察中国璀璨历史、传承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为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普查内容 (一)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收藏保管的税收文物史料的基本情况。包括文物名称、年代、质地、保存状况、实际数量、文物来源、收藏人姓名、现(曾)属单位等(详见附件1、附件2)。 如已纳入税务系统内税收博物馆、展馆、陈列馆以及各级税务机关收藏保管的文物史料的,不再重复统计和报送。 (二)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离退休职工和行业外收藏爱好者收藏保管的税务师行业文物史料的基本情况。包括文物名称、年代、质地、保存状况、实际数量、文物来源、收藏人姓名、现(曾)属单位等(详见附件3、附件4)。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各地税协要全面提升对税务师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积极运用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宣传文物保护理念,引导各方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充分动员各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普查,共同营造敬畏历史、敬畏文化、珍爱文物、传承文明的浓厚氛围,确保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络机制,报送普查成果。各地税协要确定普查工作具体负责人,按照普查内容组织数据采集和普查登记,税收文物和税务师行业文物要分别统计,以省为单位汇总编号并报送统计表,筛选排序前5%的重点文物清单,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所收集的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形成普查工作报告,于2024年3月15日前发至中税协宣传编辑部邮箱。 联系人:崔远 联系电话:010-83755871 电子邮箱:xbb@cctaa.cn 附件:1.税收文物史料普查登记表 2.可移动税收文物说明 3.税务师行业文物史料普查登记表 4.可移动税务师行业文物说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好税收文物普查工作的部署安排,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收集好、管理好、利用好税收文物史料,推进税务师行业文化建设,中税协决定组织税务师行业参加全国税务系统首次税收文物普查工作,同时对税务师行业文物进行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