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环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山西省内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 tion of Registered Tax Agent of Shanxi Province,缩写为ARTASXP。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西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促进征纳和谐,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本会及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职能、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创新发展;督促引导会员强化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发挥行业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和山西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与省税务局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22号宝成公寓502室。

本会的网址:https://www.sxcta.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山西境内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职业道德、惩戒制度等,并监督执行,对其违章行为进行惩戒;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负责对会员的登记并收取会费;

(三)开展对会员的日常检查并实施年度检查,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行业自律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

    (四)支持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五)负责本会会员的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编写、订购教材和辅导材料;促进相关专业学生来会员单位兼职实习;开展对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考前培训,并配合做好具体考务工作;

(六)对税务师行业发展和职业情况的宣传,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七)参加税务机关的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等相关活动;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

(八)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九)开展及促进国际、国内同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活动及会议;

(十)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人自愿申请;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 凡经行政登记的在山西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优先获得协会收集、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办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八)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九)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税务代理事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或确定执行中税协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五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精通涉税业务,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关心和支持省税务师行业发展,能够积极为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谏言献策,踊跃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省税务局审核,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二十六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初审,并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选举一名行业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委社会工作部、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但未转接党组织关系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临时党组织;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时,通过接受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联络指导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是党员的,优先推荐担任党组织书记,上述不是党员的优先从管理层中的党员推荐。

本会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会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落实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有关要求,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并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