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退税额
一、企业基本情况
晋城市某能源化工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1日,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制造业企业,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清洁燃料、稳定轻烃、均四甲苯混合液、混合芳烃、液化石油气、液氨、甲醇、硫酸、液氧、液氮;生产销售硫酸铵、建筑材料(不含油漆);食品生产:生产销售纯净水、蒸汽;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电力供应:售电业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车辆租赁;化工技术咨询;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经销煤炭、炉渣、粉煤灰;煤及煤化工制品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564,299,188.28元,从业人数为1,140人,资产总额为9,570,863,159.91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477,766,506.42元, 2022年5月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295,180,296.16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依据上述政策,该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为295,180,296.16元。
2.该企业 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合计837,749,974.79元,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为837,346,322.47元,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为163,531.78元,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240,120.54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的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及数据,该企业进项构成比例
=837,346,322.47÷837,749,974.79
=99.9518%。
3. 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95,180,296.16×99.9518%
=295,038,019.26(元)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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