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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集

来源: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一)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太原xx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智能化建筑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室内装潢;装潢材料;办公设备的销售;智能交通系统的研发、集成、运行维护服务。截止2022年4月,该企业累计销项税额169,987.67元,累计进项税额63,598.53元,期末留抵税额134,466.74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从业人数为15人,营业收入为6,406, 649 .93元,资产总额为24,006,597.98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该公司为微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末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该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发起了留抵退税申请。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年3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该公司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34,466.74元,其中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286.25元。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该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为99.9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31180.49+3286.25)× 99.96%×100%=134422.1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

减免政策(二)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太原xx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五金产品批发,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电缆附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度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83,726.40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为3247.49万元,从业人数为11人,应纳税所得额为281.5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2.5%)×20%=25,000.00元。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应纳税所得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14,978.41×50%)×20%=181,497.84元。

4.该公司2021年度按法定税率25%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2,814,978.41×25%=703,744.60元,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703,744.60-25,000.00-181,497.84=497,246.76元。

5.该公司已于2022年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703,744.60-497,246.76=206,497.84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06,497.84-183,726.40=22,771.44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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